早在1986年6月,瑞士就发布了《瑞士垃圾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建立符合生态和经济原则的循环经济提出建议和规划。
为了使将来做到能及时实现与环境相容的垃圾处置和利用,正确发展垃圾经济,在上述《指导意见》中,提出了以下应遵循的原则预防性原则建筑垃圾除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置和堆放外,应致力于建筑垃圾的避免其产生、减少和利用。
产生者原则建筑垃圾的处置费用及为此进行符合环保要求处置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应由产生者承担。
整体性原则 垃圾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一部分。建筑产品的生产、消费使用和建筑垃圾处置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在整体性原则的要求下,不仅要考虑建筑垃圾在利用或处置时对环境的影响,而且要考虑产品的生产和运输,甚至最终在堆场中堆放时对环境的影响。
合作性原则 解决建筑垃圾的问题,一方面要求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县市的合作,另一方面同样要求公共社会和私人的合作。
辅助性原则 垃圾问题应尽可能在最基层处解决,即首先是由单个公民、私营组织和经济行业来解决,其次是通过乡或地方性协会解决,最终才是由州或联邦政府解决。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了建筑垃圾处理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见表1。
所有在建筑领域内相关的人都必须考虑以上的这些问题。所有的人能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作出自己对环境保护的贡献。因此,对建筑领域内所有的相关者进行培训和教育是必需的。
另外,仅仅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文是很难达到避免建筑垃圾产生的目的的,同时必须辅助有关经济手段,即着眼于建筑垃圾在未来会产生的更严重环保问题,其处置费用会越来越高,从而带来经济上的不可承受性,才会使有关方面自觉自愿地避免垃圾的产生。
只有当所有的人都认识到,要为下一代人省略建筑垃圾处置的烦恼时,才会在现在就避免使用那些会有处置问题的建筑材料、设施和设备,以及完善建筑的结构形式和施工方式。因此,建筑师应首先得到教育和认知,能对建材进行生态意义上的识别。
同样地,与生活垃圾在家庭中分拣类似,在工地上进行源头分拣是十分重要的,是减少垃圾量最有效的措施。对垃圾进行分类分别地收集,关系到生产次生材料时品质的好坏。只有分拣得好,就能生产出与天然建材一样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