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18日讯 (通讯员 吕曼 周愈佳 记者 刘梦雪)三人合伙从事幕墙清洗工作。他们将两根绳索系在一起,两端各吊一块木板用于踩踏,其中,韩某和吕某分别坐在绳索两端进行高空外墙玻璃清洗。因韩某不打个招呼就急于收工离开,绳索两端重量失衡、绳索滑落,最终造成了吕某从五楼跌落摔伤。吕某诉至无锡滨湖法院,要求两个搭档赔偿。
自2012年始,吕某、张某与韩某共同涉足幕墙清洗工作。平时谁接到活儿,就召集另外两个一起去做,由召集人负责发钱,每天大概能挣两三百元。2015年3月,张某得知某医药公司需要擦洗10层楼高的玻璃幕墙,就电话联系了吕某和韩某,三人共同前往,由韩某、吕某负责清洁大楼外墙玻璃,张某负责清洁楼顶玻璃。三人将两根绳索系在一起,两端各吊一块木板用于踩踏,韩某和吕某分别坐在绳索两端的木板上,自上而下清洗。正式开始前,为了更安全一些,吕某将两根绳索打结处多余的一段系在了楼顶的消防栓上。但此后张某因故将消防栓上的绳索解开了,吕某对此知晓。 清洗工作开始后,韩某的进展速度较快,当吕某下降至约5层楼的高度时,韩某负责的部分已经完成,急于离开的他忘记给吕某或张某打招呼就走了。结果两端重量失衡,绳索向吕某所在的方向滑落,吕某坠落摔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吕某认为张某、韩某未尽安全保护和提示义务,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清洁幕墙并不是吕某、张某与韩某的固定工作。
三人从事清洁作业时一般都是自己负责携带工具,平均分配报酬,应属合伙作业,构成合伙法律关系,吕某有权基于侵权事实起诉张某、韩某。为了维护绳索两端重量的平衡,韩某在完成作业时应当通知张某或吕某,在确保绳索另一端吕某安全的情况下才能离开,但韩某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张某自2012年起即参与幕墙清洁作业,应具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但其却将消防栓上具有保险功能的绳索解开,导致绳索两端重量失衡时,楼顶也没有绳索予以牵制。两人的行为均是吕某摔伤的部分原因,该院认定韩某与张某各自承担35%的责任。
吕某本人也应知晓不规范作业存在着巨大危险,尤其是在发现消防栓上的绳索被解开后,其并未重新固定,仍继续作业,故吕某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定韩某、张某各自赔偿吕某63061元。 目前,被告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