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下午,六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办法》规定,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符合三亚城市规划和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
《办法》要求,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灯杆、电线杆等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违反规定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以及在广场、道路的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等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品。对违规设置的各类户外设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户外设施,以及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
《办法》明确,全面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对未按规定做好“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改正。各区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环境卫生保洁。要加强辖区内农村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商贩进入农村集贸市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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