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将对推进我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而重要的影响。
《条例》中很多内容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且较以往有所不同。
《条例》有哪些亮点?将为沈阳的垃圾管理带来哪些变化?对沈阳的生态文明建设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6月22日,记者邀请沈阳市城建局及环保局的有关专家进行了权威解读。
环保成为生活垃圾处理关键词
生活垃圾管理能力直接反映一个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沈阳市自2003年开始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前基本实现了“分类收集、区间闭转运、集中处理”,城区生活垃圾实现100%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沈阳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每年都在持续上升,截至目前,城区生活垃圾日产量已达7000多吨,大大超过了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给城市的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A 以往沈阳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不明确,对垃圾产生没有很好地从源头控制;
B 生活垃圾设施规划和建设能力存在不足,现有垃圾场处理能力接近饱和,处理方式单一,持续力不强;
C 生活垃圾没有全面实现分类收运和处理,垃圾分类工作责权和义务不清,市民积极性和参与度不够,体系建设迟缓;
D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和周边环境急需治理;
E 农村垃圾管理有待完善和加强等。
《条例》明确了沈阳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充分体现了环保理念,将生活垃圾处理上升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
系辽宁省首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效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了多次视察和执法检查,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借鉴北京、广东等地经验,正式提出制定我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沈阳市政府征集各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一系列上位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结合沈阳实际情况,历时两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条例》是继北京、广东、杭州之后,在全国的城市和地区中第四个出台生活垃圾地方法规的城市,也是辽宁省首部关于生活垃圾管理方面较为系统、完善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引领性,其中一些内容体现了大胆创新的开拓精神。
5大亮点
推动垃圾处理生态化
亮点1
明确生活垃圾“三化”处理原则
生活垃圾“三化”处理原则是指生活垃圾处理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简称生活垃圾“三化”处理原则,这是国家早就提出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向和原则,但散见于一些法规和文件中,这一次在《条例》中明确提出并强调要在此基础上系统、科学、全面地做好顶层设计,在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建设和处理技术方面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符合政府承受能力,绿色、协调的管理模式和综合处理能力,使我市的生活垃圾处理更加科学、规范,并依法管理。
亮点2
突出强调生活垃圾要进一步减量
《条例》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显而易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就是减少了处理压力和环境压力,生活垃圾减量可分为源头减量和过程减量。
源头减量 就是尽可能少产生垃圾,如减少或不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使用重复使用物品,鼓励净菜上市,严禁过度包装,适度消费,节能减排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过程减量 就是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运和处理,可回收再利用要回到流通领域,充分再利用,减少垃圾不合理排放和处置带来的环境和经济压力,同时,利用科学的、多种处理方式如焚烧发电、有机垃圾堆肥利用等,合理处置,减容减量,尽最大可能实现能量转换,资源化利用。
亮点3
充分体现污染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生活垃圾是一种固体废物,是污染物,必须得到妥善处理才能保证城市的整洁优美和可持续发展。从全国来看,目前,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广州等14个城市已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只有沈阳尚未开展此项工作,从我省情况看,我省14个城市中,大连等多个城市已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加快沈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条例》依据上位法规定,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未来将在沈阳市实行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即排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今后沈阳市将逐步实施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这充分体现污染者责任承担的思想,预示着政府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生活垃圾的产生数量,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沈阳市环卫部门正在积极开展调研,结合最新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情况,制定有关沈阳市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
亮点4
利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为缓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带来的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压力,有效降低安全隐患,实现沈阳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促进沈阳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借鉴其他地区做法,提出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简称“区域生态补偿机制”),这是一项创新和尝试,目的在于维护和建设好场区和周边环境,减低影响,尽可能消除“邻避效应”等的不利因素,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顺利建设和使用。
区域生态补偿 是指跨区域处置生活垃圾的区、县(市),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纳生活垃圾的区、县(市)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费用。
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理,促进终端处理设施场内和周边环境建设,制定对其所在地区周边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和经济发展促进政策,生态补偿费计划主要用于垃圾场场区环境治理、周边地区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扶持、区域工作协调、监督管理等。
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是一个新生事物,沈阳市城建部门正在积极对已经实施的地进行跟踪,了解实施方式和实施效果,探讨制定适合沈阳市实际的机制建设方案。
亮点5
实行责任人制度
有效落实垃圾分类
《条例》中指出,未来沈阳市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为使工作深入开展,落到实处,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做到垃圾排放收集有人管,责任主体明晰;《条例》中明确提出将在我市探索推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规定了责任人的确定和相应责任,即责任人要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在管理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明确了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单位和个人应该“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同时提出了相应罚则,违反《条例》,个人最高罚200元,单位最高罚5万元。
垃圾分类管理是《条例》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对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提出“鼓励为主,处罚为辅”的指导思想,《条例》规定只有城管部门才有权对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罚款。因此,市民或单位对垃圾分类投放应该表现出一种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义务的公民态度和时代责任感。个人或单位要做的事是定时定点投放垃圾,而在垃圾分类管理中真正发挥作用并需要做好组织、协调、督促工作的则是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既要对个人或单位负责,该说的说到位,该做的做得实,也应对垃圾分类管理和城管部门负责,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沈阳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全面推进
6月22日,记者从市城建局了解到,为尽快扭转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相对单一的局面,从2014年起,我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工作。目前,大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老虎冲餐厨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等多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正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沈阳市规划在南部、北部和西部建设3个垃圾焚烧发电厂,日处理能力7500吨。其中:老虎冲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基础产业集团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日处理能力3000吨,年入炉生活垃圾达到110万吨。北部大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处理能力3000吨。西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处理能力1500吨,2017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在老虎冲和大辛2个垃圾场分别建设日处理能力1100吨和1200吨的垃圾渗沥液处理厂,解决渗沥液积存和处理问题。其中:老虎冲垃圾场渗沥液处理项目,已于2016年3月30日投入试运行,目前已处理渗沥液14.5万吨,将于7月份正式运行,处理后的出水质量达到了省、市相关标准。大辛垃圾场渗沥液处理项目,目前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土建工程招标等工作,力争2016年7月开工建设。
老虎冲餐厨垃圾处理项目 该项目是国家首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项目,设计日处理能力200吨。计划2016年7月启动项目土建施工,年底开始设备调试和试运行。
生活垃圾分选线项目 为进一步提高沈阳市垃圾处理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在原老虎冲垃圾中转站建设了沈阳市首条生活垃圾分选线,该分选线日处理能力50吨。
沈阳市内设立248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
截至目前,沈阳已完成全市57%非物业小区、90%物业小区及市、区大部分党政机关和中小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分类垃圾桶配备工作。6月22日,记者从沈阳市城建局了解到,在2012年居民小区试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逐年扩大试点范围的基础上,从2014年开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计划利用3年时间(2014年~2016年)初步形成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体系。市内7区已设立了248个示范小区和136个示范单位。
沈阳市城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年底前,将在启动示范小区、示范单位垃圾分类收运试点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高校、写字楼、商场等企事业单位垃圾分类设施配备工作,市内7区非物业小区的垃圾分类设施将全部配备到位,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基本配备到位,沈阳市将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