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对城市管理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我们邀请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背景:
升级管理需要“法律利剑”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关居民生活、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自1992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湖南省政府颁布《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特别是精美湘潭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给新形势下城市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对象、范围、内容、方法也产生了相应变化。二是市民对城市容貌、公共卫生、环境安全、执法监督、管理效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近年来,户外非法小广告、城市道路运输、架空管线、店面经营、流动摊贩、早市夜市、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垃圾等问题较为突出,市民反应强烈。这些问题,上位法或未规定,或规定得不够全面和具体。因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过程:
经过10个月缜密筹划
从提出法规案,到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到召开新闻发布会,《条例》的出台历经了10个月。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规案。6月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7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二审。9月13日至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三审并表决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立法质量,先后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50余场次,并在市级媒体刊载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收到各类建议和意见近千条。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的修改完善给予了精心指导,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
内容:
52条“药方”治理“城市病”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共52条,分为六章。其中总则9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3条、市容管理11条、环境卫生管理12条、法律责任16条、附则1条。
《条例》针对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在“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两章中重点对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政府的规划建设责任、环卫设施保护和建(构)筑物容貌、城市道路容貌、标语宣传品、架空管线、早市夜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动物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同时,作为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对过去一些管理执法于法无据的问题纳入了法规规范,乱吐乱扔、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写进了法规,并明确将进行处罚。
此外,《条例》的实施做到了奖罚结合,明确将继续实行车窗抛物、城市“牛皮癣”举报奖励制度,并对举报并协助执法的个人、办案民警也将实行奖励。《条例》正式施行后,市民可拨打城管24小时热线电话0731-58239110,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共同推进我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管理与优化,携手共建“大美湘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