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太原市首次立法保护,并决定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通过全面改善空气质量,加强水生态建设,加强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等有效措施,使生态环境得以改善。
太原作为一个以重化工业为底色的城市,长期以来,由于对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投入不足,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修护,以及职能部门监管薄弱、执法不严、管理不力等原因,使太原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生态赤字较为严重,环境承载能力严重不足,生态环境已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短板。
《条例》共6章42条,紧密结合太原发展实际,把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通过地方立法体现出来,为太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夯实了法治保障。
《条例》重点突出东、西两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其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统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要求。
“对于东、西山严重水土流失区、植被退化区,应当以生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与保护责任”。
太原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施保鱼介绍,《条例》鉴于太原三面环山、汾水中流的地理特征,准确将条例所称的生态环境,定义为依托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基础上,影响太原生存与发展的水、土地等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
施保鱼说,针对在东、西山毁林开垦、砍柴、烧荒以及在汾河流域私挖滥采、违法排污行为作了有力回应。《条例》拿出相应制度和措施,确定了主管单位和管理标准,明确职能部门具体“管什么”和“管到什么程度”。对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补偿等资金进行明确,以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条例》还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法律空间,规定市、县、乡三级政府、各部门、社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同时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参与该《条例》制订的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冯捷说,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集中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去单独讨论生态环境保护法则并非易事。该《条例》结合太原实际尽量涵盖了目前太原面临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面,并且此《条例》还将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去修正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