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欲扬先抑”的要旨是: 在法律规定了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起诉的权利后,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应当得到全面发展,“发扬”优势,“张扬”特色; 但若要与欲扬先抑写作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必须正确处理前文所提的“抑”: 积极层面的“抑”还有其他路径可参考,消极层面的“抑”要致力改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在环保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设置这样的前置程序: 原告在起诉前的一定期限( 以30 日或60 日为宜) 给目标被告发出形式和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的通知,督促其履行恢复环境、保护生态等的责任,若其无动于衷或行动不符合诉求,环保社会团体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做法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对于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经济效率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还是政府主导。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将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不采取措施可能招致诉讼等内容于诉讼开始前60 日通知行政机关,若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反应并书面告知,或者作出反应但不被认可的,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功者,得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此可以一举两得: 既给行政机关一个提升服务水平、管理水平的机会,又限制了不必要的诉讼泛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预审查途径主要包括在法院内部设立预备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防止假借公益之名行私益诉讼之实的案件进入诉讼实质程序,防止环境公益诉讼诉权的滥用。另外,在预审查阶段,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预备审查委员会要针对诉讼请求查看原告是否提供了初步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诉讼对象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行政诉讼法》第12 条明确将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这种规定已难以满足WTO 司法审查规则和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12]。其实,相比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环境决策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框架下做出的,若处于决策层上层的依据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存在问题,那么具体行政行为会将这种不利影响渗透进更为细致和广泛的领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也会更加严重,环境公共利益也将遭受打击,而这种情形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得以避免的,因此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对于降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滥诉的几率大有裨益。
登记管理层面。据初步统计,符合新《环境保护法》58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全国共有300 家左右,该条明确要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据前文所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前需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这必然加大了登记的难度,从根本上遏制了部分环保公益人士欲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想法。因此我国有必要简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适当降低登记准入门槛,以吸纳更多优秀人才投身环境公益活动,提升环保社会团体的公益水平。
激励措施方面。目前来看,环保社会组织最急迫得到的激励立足点在资金方面,具体可以分三种思路。首先,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政府采购等政策倾斜,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其次,可以在诉讼费用减免方面为环保社会组织提供间接资金支持,对于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免其诉讼费用。最后,考虑设置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基金来源方面,除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捐助外,还应包括政府投入、胜诉案件被告所需缴付的赔偿费用中提取的部分,“羊毛出在羊身上”,让诉讼中派生的资金回用到诉讼中去; 基金使用方面,必须严格限制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使用范围之内,具体可用在调取证据、损害鉴定、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费用评估、缴纳诉讼费用等方面,并且必须保证基金运行的公开与透明,保证基金来源者对基金收入与支出的知情权。
独立性方面。环保社会组织若过多依赖于政府的指引,则很难充分发挥自主性。所以,提高环保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可以转变领导策略,通过加强环境保护理念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使更多人成为环保热心人士,在此基础上引导新的汇聚更多环保社会力量的环保社会组织的成立,增加独立性更显著的环保社会组织的比例,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允许它们有足够的发展空间,挖掘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方面的巨大潜能。资金方面。环保基金会的发展对于环境公益事业的开展意义深远。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增加环保基金会的数量是顺应发展状况的必由之路,且从地域分布来看,现有环保基金会大多集中于几个东部地区较为发达的省,所以环保基金会的下步发展战略必定要考虑协调地区间分布不平衡的状况,最大限度保证地域公平。目前基金会的发展处于多事之秋的阶段,基金会的运行方面的信息公开与透明是基金会健康长久发展的必然选择,公民只有在充分享有信息知情权的基础之上,才能对环保基金会树立信心,才能对环保基金会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潜力树立信心。
人力资源方面。环保社会组织要想在运行方面取得顺利进展,提高其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水平,就必须注重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在不给环保社会组织自身增加过多资金负担基础上,适当增加专职人员,保证环保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行; 在会员吸纳方面,要注重增加法律专家、学者等人员的比例,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参与水平,以合格的姿态应对可能出现的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