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黄石市城管局对外发布了由黄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黄石市城黄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此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北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物业公司收了用户物业管理费,自来水公司又代收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怎样处理?哪些人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如何办理减免手续?……昨日,针对连日来市民咨询的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城管部门,该局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落实国家政策的迫切需要。从2002年起国家、省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指出“在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国内大多城市实行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体现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增强广大市民、单位对保护环境履行应尽义务的责任意识。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促进环卫行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利于垃圾处理良性循环。
二、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是谁?
答:黄石市城市管理局是黄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心作为该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委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及收费方式是什么?
答: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黄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具备随水代收条件的用户,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尚未具备随水代收条件的用户,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各城区代收部门上门征收。
四、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城市人口:常住居民、暂住居民8元/户˙月。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元/人˙月。
3、学校:教职员工4元/人˙月,大、中专院校、职校学生3元/人˙学期。
4、交通运输业:客车20座以下20元/车˙月,20座以上(含20座)30元/车˙月,货车3元/吨˙月,洗车台(点)50元/台(点)˙月。
5、工矿企业:由企业自运至垃圾场的20元/吨,由环卫部门代运至垃圾场的60元/吨。
6、商贸服务业:宾馆、旅社3元/床位˙月,酒店、饭店20元/桌˙月,集贸、批发市场20-30元/摊位˙月,各类商场、门店:50㎡以下(含50㎡)10-20元/月,50㎡以上—100㎡(含100㎡)20-30元/月,100㎡以上—4000㎡(含4000㎡)0.3元/㎡˙月,4000㎡以上2000元/月,医院生活垃圾60元/吨。
五、物业公司收了用户物业管理费,自来水公司又代收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怎样处理?
答: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及有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已随水费代收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得重复收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已重复征收的,应当退还。
六、哪些人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如何办理减免手续?
答:(一)烈属户、五保户、城区低保户凭有效证件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返还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律采取先缴后返的方法,在每年元月份5—25日正常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办理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和全年缴费发票,办理全额退费。(二)对连续4个月以上(含4个月)无人居住,每月水量为零且累计电量低于5度的用户,凭空户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单据,经收费人员核实后退还空户期间已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备注:此项退费手续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执行,6月1日之前按原退费手续办理。)
七、如果缴费用户水费为零,电费在5度以下,但是平时又产生垃圾的这类用户能否退费?
答:像这类用户虽然水费为零,但是平时又产生垃圾的用户按规定是不能退费的,因为水、电费单据只是用来判断该用户确实无人居住且不产生垃圾凭证,部分用户将房屋租借他人用作仓库堆放物品,期间并不产生水电费但是有垃圾产生,国家有明文规定凡是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我是商贸用户,现在停业了,为什么还要收垃圾处理费?
答:商贸用户改变经营性质、装修或停业的,需要提前向执收单位提出减免申请,一方面可通过咨询电话(0714—6226358)向执收单位提出口头申请;另一方面可向执收单位或全市自来水公司各个收费大厅咨询处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在一周内派核查人员上门核实情况,经核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九、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向居民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黄石市城管部门结合征收情况及工作成本统筹分配给各城区使用。向行政事业单位、商贸服务业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相应比例返还各城区,用于主、次干道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成本支出。具体比例由市城管部门与城区城管部门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