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近日联合发布《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向相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关于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范围,《方案》提出,2020年底前,在以下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一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二是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名单中的其他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等。
《方案》提出,对实施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的两类主体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一类是公共机构。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车站、机场、公共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第二类是相关企业。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以及快递企业等。
《方案》强调,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针对强制对象的垃圾强制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要求以及各项活动的责任主体。垃圾强制分类办法中应规定强制对象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同时,根据强制对象的具体情况,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业废弃物等几种分类中,再选择并规定至少1类进行强制分类。分类后剩余的其他垃圾仍按现行环卫垃圾收运体系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