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2020年底前,在以下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第一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第二是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名单(建办城[2015]19号)中的其他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咸阳市。选择这批城市的原因是什么?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选择这些城市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城市为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者是优秀旅游城市,这些城市要么需要在环保方面起到表率作用,要么是城市自身发展对环境依赖度高,尤其是旅游城市,地方经济发展与生态效益息息相关。
2.对上述实施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以下主体,应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其中包括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这其中为什么没有普通居民?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垃圾强制分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具体规则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一开始就将普通居民纳入主体范围,可能会引发市民反感,影响政策实施效果;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单位先行可以为普通居民树立榜样,为全面推广实施营造氛围;从监管层的角度来说,普通居民范围太广,且活动范围分散,管理难度高,以单位为主体监管相对更容易。
3.您认为该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征求意见稿大多只涉及到方向性的内容,但是不够细化,比如如何确保垃圾在运输、放置、回收、再利用的过程中保持原有正确的分类,避免再次混合;相对于鼓励对象的奖励制度,强制对象的惩罚机制不够明晰,只是大略提到;具体监管规则也需进一步细化,如“污染者付费”中的污染者监管层该如何判定。
4.您认为实施垃圾强制分类,有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垃圾分类这一口号虽然在我国宣传已久,但是无论是企业还是居民都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在垃圾强制分类前期实施阶段,政府引导及监管起着最主要的作用。政府首先得加强垃圾分类方面的基础教育,例如如何分类、分类后如后处理等;其次,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垃圾箱、垃圾放置点、垃圾焚烧站等;最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