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城管〔2012〕107号
印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城管局,政务区执法处:
现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规范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收运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全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规范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容器标准
(一)标准垃圾桶应当采用强化工程塑料,经久耐用,外型美观,推移装置灵活,防腐、防火性能好,有上盖装置,能确保全密闭、无污水滴漏。
(二)根据收集区域垃圾量和收集车辆配备,标准垃圾桶一般以240升为主。在垃圾量较大的相对固定区域,可以选择配置480升、660升等容器,以减少垃圾桶摆放数量,降低对周边环境影响。标准垃圾桶颜色一律为绿色,原不同色调垃圾桶要逐步更换淘汰。
(三)道路果皮箱配置应与道路市容景观相适宜,各区统一配置,数量上符合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
二、设置规定
(一)标准垃圾桶主要设置在居民生活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街巷内。
(二)标准垃圾桶应划线定位设置,设置点地面应硬化,摆放统一,朝向一致。
(三)市内主次干道、景观道路两侧和主要公共活动区域垃圾收集容器应以果皮箱为主,不宜摆放标准垃圾桶。对于少数沿街门面较多、垃圾量较大的主次干道可适度摆放垃圾桶,但应分散放置,并摆放于人行道内侧隐蔽处,不得摆放在快车道、慢车道和绿化带上,不得集中扎堆摆放,每处摆放的垃圾桶不得超过2只。
(四)居民生活小区标准垃圾桶配置数量应满足居民投放需求,在楼宇单元门旁摆放,或集中摆放,方便居民投放,满足收集车辆的停放、通行和作业场地要求。
(五)除公交始末站点以外,其它公交站点应设置果皮箱,不得摆放标准垃圾桶。
三、收集点设置和管理
(一)居民小区的垃圾收集收集点应设置在小区内,采用“公交式”上门定点收集方式,无特殊情况不得将小区垃圾桶放在小区门外。小区内确实不能满足收集车辆停放、通行和作业场地要求,垃圾集中收集点确需设在小区院外的,应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或社居委(村)审核,报区城管部门审定,区城管部门必须从严把关,同时将审定情况报市城管局环管处备案。垃圾集中收集点一般应选择附近有排污下水口处,便于垃圾收集后冲洗地面。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垃圾集中收集点应设置在单位院内,采用定时定点上门收集方式,原则上一个单位设置一个垃圾集中收集点。
(三)垃圾集中收集点不得设在主次干道旁。确需设置的,应选择宽阔区域一角或人流、车流量小的地方,必须夜间收运,收运时间为夏季晚十时(冬季晚八时)至次日早六时,其它时段不得摆放垃圾桶
(四)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与垃圾收集单位共同协调确定垃圾集中收运时间。确定在白天收运的,一般在收运时间前半小时内聚集垃圾桶,收集点垃圾桶应摆放整齐,全部盖上盖子,不得提前聚集堆放在收集点上等待收运。如需提前出桶的,应经区城管局批准,报市城管局备案,以作为考评依据。
四、管理要求
(一)垃圾收集容器须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桶体干净,周围地面应整洁,无散落、满溢、存留垃圾和污水。残缺破损垃圾容器须及时更换。
(二)垃圾收集容器由街道(乡镇)、社居委(村)、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专人管理,保证每个垃圾桶、果皮箱都有责任人。
(三)垃圾桶不得敞盖放置,要防臭、防蚊蝇。雨雪天气,管理责任人须检查桶盖是否盖好,减少垃圾桶雨水积存。
(四)区城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居委应督促责任单位对垃圾桶每周进行一次集中的清洗、消毒。夏季对垃圾收集点应及时喷洒除臭药物一次。
(五)要增加对垃圾桶的收运频次。居民区垃圾桶收运频次由各区城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做到日产日清,保证无垃圾积压、垃圾桶满溢。
(六)在城区主次干道和主要公共活动区域内的垃圾桶,不得聚集收运,应采用逐点逐桶收集,于每日6:30前完成。
(七)垃圾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到车离地净,无遗留垃圾,无污迹、无明显异味。垃圾收集点完成垃圾收集作业后,垃圾桶须及时复位。夜间作业不能做到及时复位的,每日早6点前必须复位。垃圾收集后,应及时冲洗污染地面。
(八)各区城管部门应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居委(村)以及物业公司、机关企事业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考核,认真细致划定垃圾收运管理环节的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义务,建立顺畅高效的管理协调机制,形成生活垃圾收运常态化运行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