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精神,加快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国家标准委决定开展标准化服务业专项试点,探索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就第一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征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重点针对目前从事标准化服务或正在培育标准化服务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以及有关地区/区域(主要包括区县、开发区等)。
二、试点任务
根据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实际,本次试点期限为2年,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
(一)标准化服务全链条培育。重点支持各类标准化研究机构、咨询公司等,以标准化服务为重点,扩展服务范围,丰富业务类型,拓展标准化服务全链条;探索开展质量技术基础“一站式”服务工程,推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资源深度融合。
(二)标准化服务新模式培育。重点探索标准与互联网、标准与科技、标准与金融等领域的跨界融合,不断培育标准化服务新模式,丰富标准化服务内涵。
(三)“标准事务所”培育。重点支持政府部门出台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各类标准化研究机构、咨询公司等,参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设立独立的标准事务所,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社会提供标准化服务。
(四)中小微企业标准化服务。重点支持有关区域、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比对、贯标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技术解决方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各试点单位、地区/区域可从以上任务中选择1项或多项作为本单位、本地区/区域的试点任务。
三、基本条件
(一)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属于标准化研究机构、企业、社团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3.已经面向社会提供标准化服务,或正在拓展标准化服务业务,具有开展试点的基础;
4.根据单位实际确定试点任务,制定详细工作方案。
(二)试点地区/区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所在地政府重视标准化服务业,能够为标准事务所等标准化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2.试点地区/区域应具有一定的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基础;
3.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试点任务,制定详细工作方案。
四、试点申报
(一)试点申请由试点企事业单位、社团、地区/区域自愿提出。试点单位填写《标准化服务业试点申请表》(附件1)、《标准化服务业试点任务书》(附件2)和实施方案,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盖章后报送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试点申请,审查、确定本地区试点项目后,正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五、时间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标准化服务业试点备选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
联 系 人:李涵、柳成洋
联系电话:010-82260665、010-82262932
传 真:010-8226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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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